記者蔡曉容/綜合報導
近期不少民眾因子女就學、申請補助或工作搬遷而將戶籍遷出原住家,卻未注意到戶籍異動已影響房屋稅課徵資格,導致原本適用「自住住家用」1%或1.2%低稅率的房屋,被改認定為「非自住住家用」,稅率瞬間提高至3.2%至4.8%,稅負大幅增加,引發民眾關注。
近期不少民眾因子女就學、申請補助或工作搬遷而將戶籍遷出原住家,卻未注意到戶籍異動已影響房屋稅課徵資格。(示意圖/Unsplash)
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,房屋是否符合自住資格,關鍵在於是否有屋主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其中,與實際居住與否無關。只要房屋內無符合條件者的戶籍設籍,即會被認定為非自住住家用,依法適用較高房屋稅率。稅務局強調,戶籍一旦遷出,次期就會改依非自住住家用稅率(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除外)課徵房屋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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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務局進一步說明,若系統查核發現納稅人不符自住資格,將要求補繳房屋稅差額,並可能加徵滯納金,若被認定刻意隱瞞甚至恐遭裁罰。即使事後將戶籍遷回,也不會自動恢復優惠,須在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前(即3月22日)主動向稅捐機關重新申報並經核准。
信義房屋代書柯佩汶提醒,戶籍是判定自住房屋稅率的核心要件,若因戶籍問題喪失自住資格,未來出售房屋時,還可能影響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、房地合一稅減免及重購退稅資格,損失恐遠超房屋稅本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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